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山东省应急厅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栏了解到,近日,中矿金业旗下的招远市灵山金矿有限公司(下称“灵山金矿”)收到罚单,处罚机关为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灵山金矿的违法事实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对此,招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第17号第A档,对其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烟招)应急罚﹝2025﹞60号。
此外,据招远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容,灵山金矿还曾因其-290米中段安全生产许可之外的巷道掘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被招远市应急管理局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烟招)应急罚〔2023〕295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招远市灵山金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96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瑞卿,公司由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后者大股东为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
产经新闻爆料电话:0531—85193242
热门评论 我要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
暂无评论